判刑|为争代理资格,法律工作者辱骂、恐吓法院工作人员
法官是依法定程序产生、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人员,法庭是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场所,尊重法官绝不仅仅关系到法官个人尊严,更集中体现了对国家法治权威的尊重。
第二个“2·26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”之际,江苏高院再次发布“维护司法权威、保障法官权益”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寻衅滋事辱骂、威胁法官被判刑案件值得引起大家的警示。
基本案情
被告人姜某某系盐城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,长期从事诉讼代理活动。
在其从事代理活动过程中,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依据司法部《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》相关规定,对其代理资格进行审查,并认定其对某些案件不具有代理资格,因此引起姜某某的强烈不满。
从2015 年 8 月29 日开始,姜某某采取邮寄材料、打电话、发短信、当面送交抗议书、当面威胁等方式对多名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、恐吓,企图达到允许其违规跨辖区进行诉讼代理的目的。
处理结果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:“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”
本案中,被告人姜某某多次对法官进行辱骂、恐吓,法院领导多次出面向其本人进行法律释明并予制止,但姜某某置若罔闻,仍然不断到法院辱骂、恐吓法官,情节恶劣。
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声誉,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管辖,该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典型意义
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司法事业共同体的组成人员,在基层法治建设和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但是,由于法律工作者具有不同于律师身份的特殊性,其从事法律服务应当按照司法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。
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司法部《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》的规定,为达到违规跨区域执业的目的,多次辱骂、恐吓法官,严重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。
在法院多次解释、沟通、制止的情况下,姜某某仍然不听劝阻,继续对法官进行辱骂、恐吓,情节恶劣,已触犯刑律,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(来源:江苏高院、江苏法制报)